秦皇岛浙江商会 会员自律公约 (2017年1月)
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,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、公平竞争、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
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。
第四条 本公约所指商会会员为秦皇岛浙江商会会员企业及会员个人。
第二章 自律条款
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:
(一) 《宪法》和国家各项法律、法规;
(二) 《秦皇岛浙江商会章程》、《秦皇岛浙江商会会员自律公约》和商会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六条 会员应严以律己,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,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,自觉遵守如下规定:
(一) 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,积极开展项目
合作和创新,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;
(二) 讲究信誉,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形象;
(三) 团结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,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;
(四) 主动制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,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;
(五) 会员特别是商会领导和党员,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,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、损害商会的声誉;
(六) 对企业负责,对商会负责,对社会负责,对家庭负责,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禁止酒后驾车;
第七条 商会采取“引导扶持、互助互济、友好协商、求同存异、力求双赢”的方式,通过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;
第八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倡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、充分发表意见,但决议一经表决生效后必须无条件执行。
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
第九条 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,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,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。
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书面批评;
(二)警告或通报批评;
(三)劝其退会;
(四)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。
第十一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,商会可予以表彰:
(一)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严格遵守者;
(二)进行新产品、新材料研发或管理创新、贡献突出者;
(三)诚信守法,市场信誉卓著者;
(四)热心商会建设,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、建议并被商会采纳者;
(五)其他成绩突出者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。
第十三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